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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户外徒步意外身亡法院认定参与者与组织者共同担责JN江南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户外徒步登山意外身亡案件,认定参与者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活动组织者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022023年9月,张某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在活动中意外身亡。
03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而组织者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05法官提示,户外活动时,参与者需合理考虑自身情况,严格遵守活动规则,遇到身体不适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组织者要评估路线危险性,关注参与者身体情况,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活动安全开展。
户外徒步登山过程中发生意外,谁来对参与者的意外负责?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又如何分配责任?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在徒步时偏离路线突发疾病意外身亡,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活动组织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9月,某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载明了活动路线、报名须知、活动守则、免责声明等内容。张某报名参加了由该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交纳活动费用98元,包含交通、领队和保险费用。张某在报名信息的“户外经验”中描述: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去过东灵山徒步露营,徒步过喀纳斯、京西古道、鹿皮关长城等。
2023年9月10日,张某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天漠景区老虎背参加上述徒步活动。当日15时许,有团队成员发现了张某的红色背包,之后确认张某不在队伍中,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找寻张某未果。当日18时许,领队张某一报警。
2023年9月15日,经过公安、消防等人员在天漠景区老虎背的搜救,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家属确认为张某。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排除他杀、自杀可能。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亲属认为,吴某、某公司作为本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张某一作为徒步活动的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JN江南入口造成张某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4257元,并向张某的亲属赔礼道歉。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首先,被告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具有一定营利性质。该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保障。在人员登顶休息后,公司未及时关注张某的身体状况,而是丢下张某让其等待后续队员,未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中,应遵守该活动的组织安排,跟随领队统一行动。发现张某遗体时,其位置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偏离了活动组织的路线,且公安、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天后才发现其遗体,说明张某当时偏离公司制定的徒步路线较远。且张某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张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着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表示,参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参与者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以免发生危险。而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随时关注参与者的身体情况,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活动安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