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分类>>
户外运动热度不减 法律风险亟须注意JN江南入口
近年来,户外运动热度不减,周末报团去徒步、登山,亲近自然的同时还能强身健体,但不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让人揪心,事后还可能出现事故责任划分不清等情况,极易引发纠纷。笔者经对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因户外运动引发的案件分析发现,户外运动纠纷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违规穿越”无视红线。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还专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但出于猎奇、虚荣心及侥幸心理作祟,仍有人擅自将自然保护区设为户外出游目的地,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可能面临极端天气、失温摔伤等突发情况,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有破坏环境资源等行为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嫌妨害文物管理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二是“主观推荐”引导跟风。不少网络博主为吸引流量,JN江南登录会推荐安全系数未知的户外路线,通过后期制作过度引导,吸引网友跟风打卡。对此,如一些博主明知景点、路线存在重大危险情形,仍予以推荐,未进行风险提示的,可能被认为具有过错或主观故意,若通过推荐获取营利,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提示风险的义务,如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博主利用其平台发布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霸王条款”推卸责任。对于参加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者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户外团的组织者可以通过“免责声明”规避责任。若该团队是非营利的,则组织者仅在合理范围之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组织者从户外活动中营利,则应尽到规划合理路线、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治、合理审查参团成员身体情况、行程中做好管理与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相关部门要利用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警示从事徒步、探险等户外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吸取经验教训,引导组织者提高责任意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培养理性出行观念,推动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户外运动价值导向。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治理户外运动中的各类风险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沟通、各尽所能,如推动网络监管部门强化对网络平台的审核监管义务,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强化对户外运动类消费产品的管理,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文旅部门加快推出行业监管政策,制定专业资质标准。
三是加强服务供给。政府要打造一批户外运动示范基地、精品景区路线等文体旅融合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逐渐形成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产业与生态协调发展、产品与服务品牌彰显、业态与模式持续创新的发展格局,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户外运动新场景。(郑金悦 傅昕哲)
人民日报社概况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