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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入口“半大孩子”怎样骑行才安全又合规

2024-11-24 13: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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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入口“半大孩子”怎样骑行才安全又合规

  近日,一段“11岁孩子被父亲带着骑行时意外摔倒后,被对向车道汽车碾轧”的视频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骑行安全的关注。开学在即,不少十几岁的“半大孩子”将骑车上下学,那么,家长带孩子骑车需要注意什么?未成年人骑行如何保障安全?

  近年来,城市骑行文化低龄化、亲子化现象日益突出,儿童电动摩托车、儿童电动自行车甚至儿童燃油摩托车在电商平台上可以随意买到。然而,不少商品展示详情里并未对骑行年龄进行提示,这些都为未成年人骑行安全埋下隐患。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进行的事故案例数据分析,近几年来,不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与不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分别占骑行事故的7.5%和10.3%。笔者对既往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后发现,在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中,事故易发时段通常在早晚出行高峰,部分未成年人受伤严重。同时也呈现出未成年人驾驶经验及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发生事故后处置能力及证据固定能力欠缺,监护人监管不力等事故特征。

  会骑并不等于能骑,我国对于骑行法定年龄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其中,第七十二条明确提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只有年龄超过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此外,未满18周岁禁止驾驶摩托车上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要求,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在笔者参与审理过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14岁少年偷开邻居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被推定全损,最终法院判决少年的监护人赔偿近50万元,这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性。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由家长驾驶摩托车,也不能随意带未成年人出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也就是说,当家长驾驶的是黄牌摩托车,且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才可以搭载孩子上下学。

  特别强调的是,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一旦出现事故,需要负一定责任。

  10岁的小胡骑自行车在放学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先生相撞,事故造成小胡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胡无责。经鉴定,小胡构成十级伤残,于是他起诉王先生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小胡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因此小胡应对自己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小胡合理损失,小胡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很多人可能不解,既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胡无责,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小胡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呢?

  其实,《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该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有过错的责任认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上述案例中的小胡这样,JN江南未及骑行法定年龄而骑车上路的未成年人,由于存在违反《条例》的过错行为,即使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是无责方,也要因其自身在先的过错行为以及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为防止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监护人首先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交通出行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其安全出行。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选择合适的出行工具,关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此外,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对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行为严格执法,及时杜绝事故隐患。

  笔者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未成年人,存在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等情况,这也是造成“半大孩子”出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3年10月,不满14岁的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未成年人小李和小王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摔倒,造成小李受伤。后经法院调解,小赵和小王的监护人最终赔偿小李损失2.1万元。本案中,小赵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电动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均是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事故中的未成年人违规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逆行、不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信号灯通行,又或是在马路上追跑打闹、随意占用机动车道、在车辆前部突然加速、随意变更车道等,这些危险行为最终引发严重的伤亡事故,让人痛心。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案件可以看出,部分家长缺乏对子女必要的交通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或者在日常生活中未能给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疏于对孩子的监管,放任他们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跑闹等。还有部分家长载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时逆行、闯红灯等,给孩子做出了不良示范。

  为避免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行为的出现,监护人需更加注重提高看护和危险防范意识,以身作则,引导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隐患,培养其正确的骑行习惯。学校和社区可以开展相关的骑行课堂教育,教授孩子们正确的骑行方式和各项交通法规,培养他们成熟的骑行心态,正确处理路途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增加未成年人风险处置与自救能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究竟该如何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为了培养未成年人的避险意识及责任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笔者建议应当先从孩子的压岁钱或者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以上述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两名未成年人的案例来说,赔偿费用应当先从小赵、小王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各自监护人赔偿。

  还有另一种情形,“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是否为曾经的错误买单,也在法律界引发广泛讨论。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侵权,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如果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该赔偿责任仍未履行完毕,能否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执行人,由该实际侵权人来履行赔偿义务呢?

  小欣(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范某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范某将小欣及其父母全部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欣父母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小欣父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小欣的父母表示,肇事者是小欣,且他现已成年,应当由小欣自己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一份执行裁定中认为,应结合执行依据内容进行分析,不能简单驳回,而是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再作裁决。

  “半大孩子”作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特殊群体,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危险躲避能力弱于成年人,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而减少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关键在于作为监护人和交通出行参与者的成年人。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重要他人”,对减少骑行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里所说的监护人不仅是父母,还包括参与养育和养护的其他监护人。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对2015年至今公开报道的涉及中小学生的500余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这些事故中,涉及监护人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占了将近20%。造成未成年人伤亡的,JN江南监护人监管不力的现象占据了60%以上。

  在未成年人骑行出发前,监护人要时常对自行车各部件进行检查,尤其要看刹车系统是否灵敏可靠。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未成年人骑行山地车和公路车等有变速功能的高速非机动车,特别是在公共道路上骑行。

  其次,成年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需进一步增强。不少驾驶员在开车出行时安全意识不强,如开车或者骑电动车时玩手机、接打电话等,在途经校园周边路段时未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车警惕性不足,未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还有部分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第一时间报警等候处理,而是自行离开,致使事故原因难以查明。

  实现未成年人安全骑行,离不开家庭、学校、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提高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做一名文明的出行者。

  李某与赵某是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当天,赵某骑电动车载乘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由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父母为李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元。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因此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时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40%。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对于侵权实施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同乘受害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如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另须注意的是,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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