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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网址开学季未成年人骑行如何安全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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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不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与不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分别占骑行事故的7.5%和10.3%。眼下中小学刚刚开学,实现未成年人骑行安全,需要家庭、校园、交通参与者等共同努力。
近日,一段11岁孩子被父亲带着骑行时被汽车碾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骑行安全的关注和讨论。
伴随着CityBike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骑行文化低龄化、亲子化现象日益突出,儿童电动摩托车、儿童电动自行车甚至儿童燃油摩托车在电商平台上可以随意买到,商品展示详情里并没有对骑行年龄进行提示。这些都为未成年人骑行安全埋下了隐患。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进行的事故案例数据分析,近年来,不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与不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分别占骑行事故的7.5%和10.3%。
2020年6月,10岁的小胡骑自行车在放学路上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先生相撞,造成小胡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胡无责。小胡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胡遂起诉王先生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胡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因此小胡应对自己的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小胡合理损失,小胡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很多人可能不解,既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胡无责,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小胡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其实,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该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因为未成年人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骑行法定年龄有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禁止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未满18周岁禁止驾驶摩托车上路。
为防止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现象出现,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未成年人家长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交通出行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孩子安全出行。第二,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选择合适的交通出行工具,关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第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行为作出处罚,例如成年人带领未及法定年龄人骑行的,对成年人做出扣分或罚款处罚等。
在梳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多因漠视交通规则。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常出现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等违规行为。
第一,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养成正确的骑行习惯,即合法合规地骑行。
第二,学校可开展专门的骑行课堂,教会孩子们各项交通规则,培养成熟的骑行心态,正确处理骑行中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增强未成年人风险处置与自救能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其未成年而完全置身事外,年龄不是挡箭牌。应当在普法宣传中,对于未成年人骑行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先后问题进行解释,以树立未成年人的避险意识以及责任意识。
减少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关键在于作为监护人的成年人和作为交通出行参与者的成年人。
首先,减少未成年人骑行事故,主要在于作为监护人的成年人。这里所说的监护人不仅是父母,还包括参与养育和养护的其他监护人。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对2015年至今公开报道的涉及中小学生的500余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了内容分析,发现这些事故当中,涉及监护人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将近20%。上述交通事故中造成未成年人伤亡的,监护人监管不力的现象,占据了60%以上。
因此,JN江南注册在日常生活中,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强化自身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掌握其出行路线、目的地,及时制止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例如减少未成年人尾随成年人进行配合群体骑行、竞技骑行;在未成年人骑行出发前,家长要对自行车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看刹车是否灵敏可靠。
其次,成年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需进一步增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的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就提起,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成年人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过程中存在其他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地段行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情况。如,在开车或骑电动车时存在玩手机、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途经校园周边路段时未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车警惕性不足、不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保障未成年人骑行安全,关键在于作为监护人的成年人与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成年人共同重视安全出行,为青少年安全骑行树立良好榜样,构建良好氛围。